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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一个人
要抢夺一件东西的样
,也许并不是真的想要这件东西,还可能是要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来获取另一件她真正想要的东西。
他一边说着,一边没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颇带几分气势地看着刘臻:“我认为对方律师也许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共同生活而长期居住在一起,后者是因为
关系而暂时同住。我当事人和苏妙,
多算是姘居,要构成‘同居’实在牵
。”
一旦能证实同居,在这一案中,损害赔偿不是个小数。
陷离婚纠纷的大par也正抬
盯着对面的殷晓媛,
线微凛,面
竟是有些发冷。
一个便是同居。
殷晓媛真正的诉求是钱,是孩
,又或者两者都需要,不好揣度。
但她却要争夺抚养权。
从没见过把不正当
关系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
这一番话从法理上讲,自然是挑不
什么错
,可要从情理上讲,多少会让
德观念比较普遍、正常的人
觉到恶心。
苏妙后来虽然乖乖跟了方不让,站到了他们这边,可殷晓媛一方搜集的证据也不是摆设。
仔细想想,殷晓媛说她跟他男友是真
,为了要跟小男友结婚,才一定要和方不让离婚。
这一
分是由朱守庆来负责的。
一个方还的存在,对于他们来说未必是那么愉快的事情。
双方各自
了开
的陈诉,表明自己的诉求,然后就直接围绕几个主要争议
开始了
锋。
但对程白来说并没有什么区别。
刘臻
:“苏妙和被告方不让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4个月,而且其中大
分时间还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区
纪录作证,也有他们两个人一些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为证,甚至被告还公然带着苏妙
席过律所的正式活动。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
轨苏妙,更与其构成了同居关系。”
陶文
没打断他,但听的
他们只需要知
方不让真正的诉求在哪里就好了:第一是孩
,第二是钱。
那他们将来多半会有小孩儿。
调解的努力不成,接下来继续
审。
毕竟苏妙倒戈了,这方面他们早有准备。
朱守庆拿
了当初方不让与苏妙签订的“包养协议”和一份苏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价,第一,男女双方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时间达到3个月。请先看这份协议,我们都知
这
协议并不完全
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当它作为证据提
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
。从第三条可以看
,双方主观上,尤其是我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再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苏妙虽然的确与我当事人保持过一段时间的不正当关系,可她除了在我当事人的一
住所里‘过夜’之外,还有另一
位于普陀区的住
。既然都没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么能称得上是‘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