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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21节(2/3)

案发之时,被害人银行,正在窗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手中,没有银行,客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现金已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宣判,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律所。

被告人罗达英乘被害人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人尚未跑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之前咱们谈案情时,你是不是没把《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看全?”方轶微笑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抢夺,虽应抢劫罪论备加重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人伤害,且属于犯罪未遂。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罚。

一、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加重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情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罚。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那应该怎么办?”周颖疑惑的问

“方律师,您太了,公诉人当罗达英‘抢劫银行’时,我一下就蒙了。没想到您立刻就反应过来了。”周颖一脸敬佩

“律师的审反应是在长期的审中训练来的,记住以后在法上公诉人提自己不掌握的情况,千万别慌,一旦自阵脚,审的辩护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轶

“这也太难了吧!”周颖苦着脸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适用该法条时应由轻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作为从重罚的情节,是为了突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机构的安全。

“嗯,我用到那条看那条,还真没多想。”周颖嘿嘿一笑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遵守。

被告人罗达英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的资金’。理由如下:

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的资金等,调的是银行等金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加重罚情节是相对于一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综上,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罗达英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请合议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方轶

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暴力行为,未曾伤害他人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轶神秘一笑

因此,有八加重罚情节的抢劫行为也应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案情选择适用刑期。在抢劫过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时应被充分考虑。

……

辩护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机构控制下的客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准备存银行的现金。

这跟行军打仗一样,学校里教授的东西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没上过战场(没)也白搭,战场(审)形势瞬息万变,到

辩护人认为,被加重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还是造成了他人人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又未造成他人人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

“有些事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你要在审过程中不断的悟,会。我现在即便向你说了,你到时候心一也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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