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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


的目的是为了实施
犯罪,该
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
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
行为分别认定为
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被告人
犯
罪,判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犯抢劫罪,判
有期徒刑五年,并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并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审判长宣判
。
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人


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
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综上所述,被告人
以实施
犯罪为目的,
被害人家里,在
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
抢劫’。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
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
抢劫论
,行为人可能被判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
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被告席上的
听到判决后,直接
到了椅
上,两
发直,
泪瞬间
了下来。他没活够!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
,
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
的辩护人提

的行为不构成
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害人房间是为了实施
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
行抢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
过程中的临时起意。
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
的行为已分别构成
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
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
行多次定罪或者
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
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据被告人
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
蒙
、卡脖
、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
、
腔致机械
窒息死亡。
被告人
在
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
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
犯
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
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被告人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
罚。完毕。”方轶
。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
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方轶走
法院时,
的媳妇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怎么样?”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方轶还是向法院提
了从轻
罚的建议。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
为实施
行为而实施的蒙
、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审结束后,众人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
成员走
了法
。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
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
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
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区别开来,以
到准确定
和量刑均衡。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
被媳妇殴打后,到
家吃饭,饮酒后
实施
犯罪。
据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
的情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
并非为图财而
抢劫,所以不符合
抢劫的条件。
……
(三)公诉人将被告人
的行为同时定为
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